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马民二初字00029-4号
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毋顺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620000元,案外人***以其所有存款3500000为原告提供担保。2015年4月13日,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保全,本院已已裁定解除对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保全措施,固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亦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存款350000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凌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