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186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雷永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诉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