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02民初2207号
原告***。
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闫志福。
被告***。
被告闫来喜。
被告***。
被告闫道放。
被告闫道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志福、***、闫来喜、***、闫道放、闫道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志福、***、闫来喜、***、闫道放、闫道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志福、***、闫来喜、***、闫道放、闫道全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79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内容)
审判长王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