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闫素忍与濮阳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964号
原告闫素忍,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滨湖湾小区3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联系。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电话17303936999。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素忍诉被告濮阳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素忍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