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02民初2207号 原告***。 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79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内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