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1455号
原告:***,女,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沈阳东北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辉。
原告***诉被告沈阳东北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程慧
书记员廖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