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春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0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又名***),男,现住东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10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放弃评估该房产,经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