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7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户籍地北京市,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7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34858.7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19年5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3、2019年5月6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9年8月28日,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居住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有534858.70元本金及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杜鹏程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