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848号
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万玉岩,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维荣,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27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81044.25元以及到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我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3、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3月3日,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居住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481044.25元以及到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云花拉
审判员 高 文 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哲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