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7民初2380号
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37013418。
法定代表人万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70754。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1元,减半收取为5065.5元,由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慧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