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民初16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创业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刘维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珠江国际城B9区C5-201。
法定代表人:韦文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飙,男,公民身份号码×××,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男,公民身份号码×××,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滨河街道鄂尔多斯东街10号。
负责人:李冬,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武,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 慧
审 判 员 潇 濛
人民陪审员 许海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