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金霍洛旗财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可汗路北。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可汗路北。
负责人:***,该旗政府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是伊金霍洛旗财政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继续履行2012年11月7日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利息给付义务。故应当对《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借款本金数额,已偿还本金、利息数额,未偿还本金、利息数额进行重点审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金霍洛旗财政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917.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