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美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民辖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美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上诉人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18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上诉人在青州已不再经营,现住所地在市南区,应由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并递交了2016年6月8日由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出的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了发生纠纷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已不在青州经营,现住所地在市南区,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2016年6月8日在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信息》中,上诉人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仍然是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766号。据此,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