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民终4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7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美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美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山东美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上诉人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