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百色市向阳路*号阳光新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植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一、向******支付尚欠工程款28955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34.32元。
因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通过我院干警的工作,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各项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桂1026执13号案以自动履行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