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班亚六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3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农正清,男,1965年9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班亚六,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701号。法定代表人:植文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3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规定,被执行人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9761.53元;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9761.53元;被执行人***、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0761.53元,只要求被执行人***赔偿9000元。被执行人***已经于2018年5月18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031执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勾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