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328号
广西福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福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502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冻结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2355607.32元,实际冻结1416468.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止。
如当事人需补充查封、冻结或置换保全物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并提交具体保全物,逾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50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