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357号
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瑞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生,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飞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高目军。
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