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1762号
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瑞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38590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生,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