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4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辖初字第63号
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奥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峰台山路南商1楼5-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烟台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告烟台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受。
审判员单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