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烟台超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25民初38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超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超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超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8元,减半收取4014元,由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蓉
书记员  侯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