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7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奥星路1号。
负责人:张丽利,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该园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瑞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姜元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秀,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文婕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7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奥星路1号。
负责人:张丽利,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该园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瑞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姜元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秀,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维正幼儿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