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6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彭振中,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清河龙岗路27号院楼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易,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测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定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彭振中向本院提交了部分项目回款的新证据,用以证明本案中存在项目回款。经质证,辰安测控公司认可存在部分回款。本案中,关于是否存在项目回款的事实,一审法院未予审查清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振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