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振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27号院楼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振中,男,1963年2月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5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锐
审 判 员 潘 刚
审 判 员 ***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