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425执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怡景花园E区3号楼2单元(1层、2层)东户10号商业房。
法定代理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顺县青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平顺县虹梯关乡虹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顺县虹梯关乡虹霓村。
法定代表人:桑红朝,任村委主任。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顺县虹梯关乡虹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425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顺县虹梯关乡虹霓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虹梯关乡虹霓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直至付清申请人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被执行人负担的执行费650元为限,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