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阳县某某镇中心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2民初588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安阳县***镇北街村。 负责人:**,职务:园长。 被告:安阳县***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2241745684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该校教师。 被告:安阳县教育局,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2297P。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91947320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兴路怡景花园E区3号楼2***户10号商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8307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及第三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县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厕所建设项目、教学楼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系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及财政投资单位。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借用第三人的资质和手续同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将其厕所建设、教学楼建设及零星工程承包给***,还分别对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质量、安全及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工、机械、材料等进场并实际进行了投资和施工,实际履行了建造义务。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核对了工程量及工程款。但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一直以财政资金紧缺为由一拖再拖。2019年1月21日,双方就付款问题再次签订了协议,但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仍不能按约付款。 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辩称,关于教学楼的事实**,2014年11月经镇政府协调安阳县老促会捐赠资金20万元用于建设幼儿园教学用房。新建教学用房在××镇××内,当时签订施工合同价为293013.94元,施工完成后幼儿园分两次将工程款175808.36元支付给施工方***。按照合同规定工程竣工后余款由安阳县老促会后续资金支付,无还款时间表无利息。幼儿园教学楼建设不存在工程款拖欠。关于新建厕所项目的事实**,工程款24191.64元,于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交付施工方***,所以不存在欠款一说。关于零星工程的事实**,其实都是***镇***小学的工程,***已经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案号为(2022)豫0522民初5882号,本案不应重复起诉。 安阳县***镇中心学校辩称,该项目是由镇政府搭桥,原告与老促会争取资金。后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同意在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实施该项目。该项目从立项、规划、资金投入以及后续资金申请都是老促会和施工方共同参与,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只是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等过程性环节进行了监督。另外原告和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也签了协议,安阳县***镇中心学校督促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和原告按照协议执行,安阳县***镇中心学校不承担原告工程款。 安阳县教育局辩称,该项目没有上级资金,安阳县教育局不知情,上级资金是指财政资金。该纠纷系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与施工方的行为,从未上报到安阳县教育局,安阳县教育局不承担付款责任。 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述称,对于幼儿园教学楼项目,***是借用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施工,与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该项目所有债权债务均归***。 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0日,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一份《***镇中心幼儿园厕所建设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中心幼儿园厕所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工程地点:***镇中心幼儿园院内。二、工程使用材料及建设内容:……。三、工程款支付:厕所工程竣工后支付24,191.64元,工程结算经评审后,余款由老促会后续资金支付。无还款时间表,无利息。……六、其它事项: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周边协调工作。2、甲方负责按时拨付工程款。八、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九、本工程保质期1年。”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11月5日,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发包人、甲方)与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镇中心幼儿园教学楼。工程地点: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院内。工程内容:主体结构、土建、水电安装。资金来源:老促会。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五、合同价款:293,013.94元。……七、工程款支付:不预付工程款。工程基础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主体封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经评审后,余款由老促会后续资金支付。无还款时间表,无利息。”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系***借用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与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签订。 2015年12月26日,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发包人)与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零星工程。2、工程地点: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院内。3、工程内容:建筑安装及工程清单施工图内全部内容。4、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四、签约合同价276,810.56元。五、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全部付清。为保证工程质量,最后付款时压现金5,000元,一年后工程复验合格退还。”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系***借用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签订。 上述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验收,***将案涉工程交付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使用。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分三次支付***工程款共计20万元。 2019年1月21日,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与***签订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1、2014年10月-2015年6月,***施工队在我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维修等项目,2019年1月21日经双方实际核算工程量,共同确认工程款为11万元。2、由于幼儿园没有国拨经费,还款资金以乙方为主向上级争取,单位配合出具相关手续,如每年年底幼儿园经费有结余,幼儿园会逐步解决。3、无论何时还清,余款无任何利息。”该协议签订后,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未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协议、被告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单据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于2014年10月20日与***签订的《***镇中心幼儿园厕所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于2014年11月5日与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借用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与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签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也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于2015年12月26日与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借用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签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也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21日,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于2019年1月21日与***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的实质是对案涉工程剩余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终结性确认。该合同签订至今已经将近四年,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对下欠的11万元工程款分文未付,已经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要求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因该合同约定“无论何时还清,余款无任何利息”,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向其的合同相对方即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主张工程款,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主张权利,且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故***要求安阳县***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关于案涉零星工程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负担6元,由安阳县***镇中心幼儿园负担1,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