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200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兴路怡景花园E区3号楼2**(1层、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8307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坤,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