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1788号之一 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南道与**路交叉口西南角国奥玫瑰园二期9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2108659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星***花园E区3号楼2***户10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83071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商丘市环球服饰17#厂房工程项目位于商丘市闫集产业集聚区××路××路××,项目的承包人为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外墙外保温,外墙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商丘市环球服饰17在厂房”;地址位于:商丘市闫集产业集聚区××路××路××;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内容为: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和外墙漆的人工、吊篮、机械、工具及其所有涉及到的各种材料、各项实验费用等;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年底前付总价款95%,剩余质保金5%两年后付清。目前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经核算后总工程款金额为650580.3元,已支付款项为220000元,剩余应付款项为430580.3元。然而被告以种种理由迟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3058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教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应当由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区域,根据合同履行地和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所称双方“由商丘市人民法院解决”的约定内容属于约定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