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1788号之二
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南道与**路交叉口西南角国奥玫瑰园二期9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2108659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星***花园E区3号楼2***户10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83071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冻结对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