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兴路怡景花园E区3号楼2**(1层、2层)东户10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