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执复63号
复议申请人**因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金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铃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2021)苏0213执异29号3.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溪法院查明:2019年11月29日,梁溪法院就原告金铃公司与被告新华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213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一、新华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铃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1004.13元及逾期罚息;二、对新华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金铃公司有权以新华东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19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所有权在最高额508万元范围内与新华东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新华东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39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0月12日,梁溪法院受理金铃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213执4642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新华东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路××号××幢××层××的房屋;又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苏0213执4642号之二执行裁定:一、解除华炳泉对无锡市××路××号××幢××层××的房屋的占有;二、华炳泉于无锡市××路××号××幢××层××房屋拍卖成交后十日内自行办理并清空个人物品,逾期不搬离的,依法强制执行。
**提出执行异议称:在其另案申请执行新华东公司债务纠纷案中(执行案号为(2020)苏0211执恢596号),新华东公司已将无锡市××路××号××幢××层××房屋中无证面积部分及房屋内的全部装修抵偿给了**,华炳泉承租的部分也转租给**。故请求中止对无证面积部分及房屋内的全部装修的执行。
梁溪法院审查后认为,法院依法拍卖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所有权均系房产有证部分,并未涉及**主张的无证部分,关于房产装修,**作为承租人,如案涉抵押房产确系其装修,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出租人主张权利,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并借此对抗法院执行。综上,梁溪法院作出(2021)苏021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梁溪法院作出拍卖被执行人新华东公司案涉抵押房产的执行裁定后,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中包含其享有权利的无证面积部分以及相关装修等问题,提出要求中止拍卖的异议,与法院的执行行为相关联,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故梁溪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不妥,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执异2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俞 彤
审判员 秦小兵
书记员 叶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