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342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79年8月2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逸平,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申请执行人):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007295M,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5(1号楼)四楼4447室。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桥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53913X3,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周海萍,女,汉族,1960年3月20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刘大成,男,汉族,1953年8月5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与被告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海萍、刘大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冯朝昱
人民陪审员  周 燕
人民陪审员  刚小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