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81民初76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王府大厦A-12-E。
法定代表人:赵和平。
被告:古交市林业局,住所地古交市大川西路农机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晋文,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古交市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费用825842.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5525元,合计1181367.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3日被告古交市林业局为发包单位和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签订《河口生态循环圈造林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由原告进行了实际施工,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工人工资的支付及缴税均由原告实际完成,但工程完工后,部分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核实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应承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小鹏
审 判 员 张学平
人民陪审员 康小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军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