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执8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4381521Q。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区154号中山大厦31层。组织机构代码:7051004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58116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12-E。组织机构代码:68383433-7。
法定代表人:*和平。
被执行人:湖南高宁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湘永路交汇处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8704521-5。
法定代表人:陆亮高。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下称交行福建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浩伦公司)、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衡阳莱德公司)、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天行若木公司)、湖南高宁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68385169.79元及利息等,2016年6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经查,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被执行人衡阳莱德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七里井24号、衡南县三塘镇(市农科所内)、衡山县永和乡茶石村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山西天行若木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村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被执行人湖南高宁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冷水滩区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莱德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衡阳莱德公司名下上述财产的查封,破产重整完毕并扣除案件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交行福建省分行受偿债权额为5688530.89元。对于被执行人湖南高宁公司名下上述财产,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两次拍卖,皆流拍。2018年8月4日,本院发函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将林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1475936元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回复,亦未提出管理财产的申请,本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湖南高宁公司名下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查封。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房产、船舶、车辆、自然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及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6)闽01执88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公司、山西天行若木公司、湖南高宁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018年8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告知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新的财产线索。同时因被执行人山西天行若木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贺婷
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