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12-E。
法定代表人*和平。
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城东江西磷肥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本院在执行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交城县的三块林地,该三块林地使用证号及面积分别为:交城县***(2010)第2305130013号,面积922亩;交城县***(2010)第2305150008号,面积2350亩;交城县***(2010)第2305140018号,面积1185亩。因首封法院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我院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我院回函,答复我院将处置权移交我院。我院于2016年12月***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评估公司为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收费标准,申请人表示收费过高无法接受,向本院申请要求更换评估公司。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再次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评估公司为北京中源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公司接手后,表示该三块林地因天气原因无法实地进行勘查,待天气转暖后进行实地勘查,2018年11月21日评估公司向我院提交评估工作延期说明,表示标的物所在林业局对后续评估的所需资料尚未提供,向我院申请评估工作延期。现仍不能提供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标的物符合拍卖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