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传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传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8-22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1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传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烟台传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厚元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