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传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11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传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传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