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196号
原告: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蔡树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江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明路,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唐波。
被告:烟台大学,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善利。
原告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2元,由原告烟台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