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电试研技术有限公司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电试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005号之一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电试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华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谭艳军。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电试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禕勇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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