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6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南寨社区铁骑山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秦菊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

法定代表人:车伯均,总经理。

原审被告:秦国云,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审被告:秦菊香,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秦国云、秦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6月16日开庭,上诉人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薄富超

书记员 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