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03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8层2单元813。
法定代表人:车伯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1,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通滩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车锶宇,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市政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泸州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公司)、车跃奎、车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聚龙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能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 497 000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车XX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1901房屋(以下称1901号房屋)为聚龙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5民初80360号民事裁定,查封1901号房屋。2022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5民初80360号民事判决,判令车跃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聚龙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车福建、能建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车福建、能建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车跃奎追偿。聚龙公司、车跃奎、车福建和能建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聚龙公司申请解除对1901号房屋的查封,能建公司、车跃奎、车福建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龙公司之申请合法有据,其申请的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车X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1901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