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组织机构代码70024183-3。
法定代表人:车伯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秦国云,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社区**,身份证号码3702121965********。
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南寨社区铁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325952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国云、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14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秦国云、青岛润福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作为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社保缴费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晓君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