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370号
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
法定代表人车伯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霆锋,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泰乐家园住宅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并提交了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伯均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已将上述两套房屋予以查封。
现上述房屋的查封日期临近,本案尚未审结,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上述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车伯均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房屋(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XX**号)。
二、继续查封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泰乐家园住宅X号楼X单元X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