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70号
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
法定代表人车伯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大街X号房屋,并提交了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伯均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房屋(X京房权证西字第XX**号)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聚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车伯均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房屋(X京房权证西字第XX**号)。
二、冻结被告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大街X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