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南通新蓝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367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252071796T。
法定代表人:孙珍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大公科技产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85409161。
法定代表人:翟辉香。
被执行人南通新蓝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82262261Q。
法定代表人:翟汉成。
被执行人江苏一言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大公科技产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46928460。
法定代表人:翟辉香。
被执行人唐爱华,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翟汉成,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住东台市。
关于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南通新蓝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一言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唐爱华、翟汉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245328.56元。二、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245328.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上述两项,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南通新蓝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一言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唐爱华、翟汉成对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中不能清偿的款项,向原告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南通新蓝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一言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唐爱华、翟汉成向原告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给付义务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245328.56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一、本院经依法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二、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安市大公镇开发大道北延段6号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一言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安市海安镇安达步行街1号1幢126、127室房产及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爱华所有的位于海安市海安镇通榆中路57号2幢104室房产(均系轮候查封)。
四、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的执行情况告知及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及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