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海安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472号
原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永峰,该管委会主任。
被告:海安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蒋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倪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珍群,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戚荣发,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海安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荣发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17元,减半收取计49,9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