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安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贲集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孙珍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金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贵。
上诉人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海安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江公司上诉称,1.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江苏省海安市境内,因此应当由海安市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部门法,基本法的效力优于部门法,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3.本案的当事人除神龙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海安境内,其余的当事人的住所地都位于海安境内。并且神龙公司不是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因此,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诉讼,利于纠纷的解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神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神龙公司、灵源公司、管委会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此系为有利于协调破产案件与破产衍生案件的进程、方便管理人参加诉讼,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靖江市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冯进对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据。综上所述,三江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海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邢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