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524号
原告: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48698,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盐坪坝。
法定代表人:吴春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纲,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14301095N,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建设北街100号108栋1楼等69处。
法定代表人:任宏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9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244元,由原告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阳静宇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