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街100号108栋1楼等69处;
法定代表人:任宏亮。
被执行人:荥经县极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新添乡熊家山(工业集中区新添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高云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8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荥经县极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4887元、执行费3213元从被执行人荥经县极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