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425号 移送执行机关:江油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建设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移送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4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